张文木:无产阶级的历史使命与人权 - 昆仑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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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文木:无产阶级的历史使命与人权
2020-01-13
近几年人权问题似乎是一个国际性的话题,学术界也开始了对人权问题的研究,下面是笔者在学习马克思《〈黑格尔法哲学批判〉导言》(以下简称《导言》)时结合人权问题所作的思考。《导言》是反映青年时代的马克思从唯心主义转向唯物主义,从革命的民主主义转向共产主义的最重要的文献:其中反映这种转变的最重要的标志,是他从青年黑格尔学派空谈“人的解放”转向对现实的“市民社会”的解放的研究;而在“市民社会”中,马克思又进一步抓住对其中的核心即无产阶级及其解放的研究。抓住了无产阶级,就抓住了人的问题的根本。这是马克思与青年黑格尔派决裂的根本界碑所在;这同样也是马克思主义同现代西方各种人文理论(包括人权理论)的根本界碑所在。1843年4月《莱茵报》被迫停刊,马克思于5月来到莱茵省的一个小镇克罗茨纳赫,在这与燕妮登记结婚。在这段幸福时间里,马克思同时开始思索和理清他在《莱茵报》工作期间碰到许多使他困扰的政治和经济问题,特别是其中的国家、法的问题。通过书报检查令和林木盗窃法的辩论,特别是《莱茵报》被迫停刊,马克思看到了国家和法不外是压迫人民和保护统治阶级利益的工具;真正的现实并不是国家决定“市民社会”,而是“市民社会”决定国家,正是市民社会的关系才构成了政治制度的基础;黑格尔的绝对精神并不是事物发展的动力,真正决定社会发展的是现实经济关系。马克思看到了黑格尔学说的理论破绽,决定对它进行一次彻底清理。为此马克思写了《黑格尔法哲学批判》一书,其中导言部分集中表述了马克思这一时期的思考成果。《导言》共50个自然段,贯穿全文的始终是一个“人”字,也就是说,全文是以人的解放开始,到解放的“人”结束。通过论证“人”解放的精神条件和物质条件,进而论证了无产阶级及其历史使命。马克思在文章开篇就宣布,在德国“对宗教的批判实际上已经结束”(马克思:《〈黑格尔法哲学批判〉导言》。以下引语均出此文,文中加粗的文字在原文中均为黑体字),下面的任务就是反对以宗教为精神慰藉的那个世界的斗争,那个世界就是人的世界。但是,“人并不是抽象的栖息在世界以外的东西。人就是人的世界,就是国家、社会。”既然斗争转向现实,那么以往“对天国的批判就变成对尘世的批判,对宗教的批判就变成对法的批判,对神学的批判就变成对政治的批判”。马克思进一步把批判落脚到具体的德国。他认为:现实,就是德国制度本身。马克思认为:“应该向德国制度开火,一定要开火!这种制度虽然低于历史水平,低于任何批判,但依然是批判的对象。”但是,这种批判的方式已不应再是批判本身,而应是“肉搏”式的战斗,“而在肉搏战中,敌人是否高尚,是否有趣,出身是否相称,这都无关重要,重要的是给敌人以打击”。接着,马克思把对现实世界的批判与人的解放联系起来;也就是说,批判现实是手段,而解放人才是最终目的。马克思写道:
一旦现代的政治社会现实本身受到批判,即批判一旦提高到真正人的问题,批判就超出了德国现状,不然的话,批判就会认为自己的对象所处的水平低于这个对象的实际水平。
人的问题,首先是德国人的问题。马克思没有空泛地讲人的解放,而是把落脚点放在德国人的解放上,他说:“德国能不能实现一个原则高度的实践,即实现一个不但能把德国提高到现代各国的现有水平,而且提高到这些国家即将达到的人的高度的革命呢?”马克思进一步深入论证,要实现这一“达到人的高度的革命”的关键就是抓住人的问题的根本。他说得很透彻:
批判的武器当然不能代替武器的批判,物质的力量只能用物质力量来摧毁;但是理论一经掌握群众,也会变成物质力量。理论只要说服人,就能掌握群众,而理论只要彻底,就能说服人。所谓彻底,就是抓住事物的根本。但人的根本就是人的本身。
马克思牢牢抓住“人是人的最高本质”这一基本命题,提出“物质力量”所要摧毁的是那些“使人成为受屈辱、被奴役、被遗弃和被蔑视的东西的一切关系”,即资本主义和封建主义的生产关系。马克思称实现这一任务是历史赋予当代批判的“一条绝对命令”。绝对命令就是历史使命。无疑,要实现这样的历史使命,德国只有首先实现一次彻底的革命,即解放人这一根本问题的革命。但是,要完成这个革命,还需要被动的因素即需要一个代表全社会的阶级,先实现自我解放,取得普遍统治,然后再推进全社会的解放。于是,这个阶级本身的要求和权利必须真正是社会本身的要求和权利,它真正是社会的理性和社会的心脏,这个阶级的解放必然与人民革命相吻合,它的等级也就是整个社会的等级。因此,它的解放同时就是一切阶级的解放。在德国除了无产阶级外,似乎再没有一个阶级有“我算不了什么,但我必须主宰一切”这样一种开阔的胸怀。“在法国,只要有点什么,就能占有一切;在德国,只有一无所有,才不致失掉一切。在法国,部分解放是普遍解放的基础;在德国,普遍解放是任何部分解放的必要条件。”这样马克思就指出了德国解放已具有的政治条件,即德国已经“形成一个非市民社会阶级的市民社会阶级,一个表明一切等级解体的等级;一个由于自己受的普遍苦难而具有普遍性质的领域,这个领域并不要求享有任何一种特殊权利,因为它的痛苦不是特殊的无权,而是一般无权,它不能再求助于历史权利,而只能求助于人权,它不是同德国国家制度的后果发生片面矛盾,而是同它的前提发生全面矛盾,最后,它是一个若不从其他一切社会领域解放出来并同时解放其他一切社会领域,就不能解放自己的领域,总之是这样一个领域,它本身表现了人的完全丧失,并因而只有通过人的完全恢复才能恢复自己。这个社会解体的结果,作为一个特殊等级来说,就是无产阶级。”这里马克思指出了无产阶级所具有的其他一切阶级所不具有的特点即无产阶级的解放同时就是阶级对抗的消灭;无产阶级的利益是整个“市民社会阶级”的最终利益,因此,无产阶级的解放同时就是人类解放的开始。这里马克思第一次阐明了无产阶级“必须推翻那些使人成为受屈辱、被奴役、被遗弃和被蔑视的东西的一切关系”,从而完成“从其他一切社会领域解放出来并同时解放其他一切社会领域”的伟大历史使命。与此同时,马克思还把无产阶级的历史使命与人权问题联系起来考察,提出与私有制度下产生的“历史权利”相对立的完整和全新的“人权”概念。马克思认为处于“一般无权”地位的无产阶级的权利是人权的核心。这是因为:
无产阶级宣告现存世界制度的解体,只不过是揭示自己本身存在的秘密,因为它就是这个世界制度的实际解体。无产阶级要求否定私有财产,只不过是把社会已经提升为无产阶级的原则的东西、把未经无产阶级的协助,作为社会的否定结果而体现在它的身上,即无产阶级身上的东西提升为社会的原则。
既然无产阶级的原则已历史地代表了社会的(从而也是人类的)原则,那么,无产阶级的权利也成了人权的基本内容。最后,马克思又把讨论落到德国并得出如下结论:德国唯一实际可能的解放是从宣布人本身是人的最高本质这个理论出发的解放。德国人的解放就是人的解放。这个解放的头脑是哲学,它的心脏是无产阶级。哲学不消灭无产阶级,就不能成为现实;无产阶级不把哲学变成现实,就不可能消灭自己。
这里所说的“哲学”可理解为无产阶级权利的理论表现,一旦无产阶级实现了自己的权利(绝对命令,或历史使命),无产阶级也就消灭了自己。我们看到,马克思在《导言》中一直是把人权与无产阶级的历史使命联系一起来考察的。人只能是处在特定社会关系中的人,以往的历史中压迫和束缚人的并不是人本身,而是人创造的一种财产关系。于是历史便出现了这样的情况,即以往人的解放总是以另一部分人的不解放为代价:奴隶主的自由以奴隶的不自由为代价,庄园主的自由是以农奴的不自由为代价,资本家的自由是以工人受剥削为代价。总之,在私有条件下,只要谁有点什么,就能占有一切。于是历史发展到那部分不自由的阶级已达到没有任何人权可言和没有任何财产的地步,随之而来的就是这个阶级“将要实现社会自由”。这个阶级就是无产阶级。无产阶级特殊地位决定了无产阶级是人类的“心脏”,无产阶级的哲学是人类的“头脑”,无产阶级的权利是人权问题的核心内容。道理很简单:高谈人权而漠视根本无任何权利的无产阶级,那就不是彻底的人权观;如果解决人权问题不与无产阶级解放联系起来考察,那么,这种理论也无疑是虚伪的理论。随着历史的发展,无产阶级的问题已与民族问题联系在一起。以往无产阶级与资产阶级的矛盾已扩大为被压迫民族与压迫民族的矛盾;以往无产阶级的权利到帝国主义时代已扩大为被压迫民族的权利问题,它包括政治民主民族权利和经济生存与发展的权利。到本世纪中叶,经过长期的浴血奋斗,各被压迫民族基本上获得了政治独立和自决的权利;50年代起,世界进入和平与发展时期,以往获得政治独立的民族仍受着经济贫困的制约.于是这一时期他们的民族权利便集中表现为发展经济以保障生存与发展的权利,而首先承认、尊重、帮助这些国家和民族的这种权利便成了人权问题的核心问题,与此相应,维护、捍卫和帮助今天南方国家和民族的上述权利,便成了当代无产阶级历史使命中的极重要的内容.承认不承认这些国家和民族的上述权利,是检验当代真假人权理论的试金石;而实现南方国家和民族的上述权利是全人类获得彻底人权的首要条件。由上可见,人权始终都是与无产阶级和被压迫民族权利密切联系的问题。人权本来就是无产阶级首先追求的目标。因为无产阶级“痛苦不是特殊的人权,而是一般无权,它不能再求助于历史权利,而只能求助于人权”。无产阶级在历史中已失去了作人的权利,于是恢复和争取作人的权利便成了无产阶级历史使命的重要内容。当无产阶级和被压迫的民族实现了自己的人权的时候,他们也就消灭了自己。中国是一个从殖民地半殖民地经过奋斗而取得政治独立的正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国家。今天,争取中华民族的生存与发展权利,是中国工人阶级和劳动人民最迫切的要求,也是当代中国人权问题的焦点。中华民族在历史上既然不能求助于“历史权利”即资产阶级的权利,因此,她今天的生存与发展只能求助于人权即作人的权利,同理,生存权与发展权也是中国人权的基本问题。承认不承认当代中国生存与发展权利,自然也就成了真假人权观的试金石,而实现中华民族上述权利也是全面解决国际社会人权问题的重要前提之一。
【说明:本文原刊于《山东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96年第2期。】(作者系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战略问题研究中心教授;来源:昆仑策网【作者授权】编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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