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兴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分配理论与实践的是是非非 - 昆仑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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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兴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分配理论与实践的是是非非
2019-12-07
“人民教育家”卫兴华(1925.10-2019.12.6)
【编者按】昨日(2019年12月6日)凌晨1时52分,中国共产党的优秀党员,“人民教育家”国家荣誉称号和“最美奋斗者”荣誉称号获得者,我国杰出的马克思主义经济学家,中央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与建设工程首席专家,第三届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经济学学科评议组成员,全国综合性大学《资本论》研究会原会长,中国人民大学荣誉一级教授卫兴华老师,因病医治无效,在北京逝世,永远离开了我们。
卫兴华老师的一生,是为共产主义事业奋斗的一生,是为马克思主义经济学教育与科研事业奋斗的一生。他的逝世,是中国马克思主义经济学界的重大损失,是中国人民教育事业的重大损失,也是中国共产党理论建设事业的重大损失!我们要化悲痛为力量,学习他一生淡泊名利、追求真理的崇高风范,弘扬他的为党育人、为国育才的教育精神,继承和发扬他的学术遗产和精神财富!
为此,我们特地编发卫兴华老师生前发给本院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分配理论与实践的是是非非》论文,以表达深切的缅怀!卫老师始终不渝坚定捍卫马克思主义、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的真理精神和科学精神,永远值得我们学习!
【内容提要】本文论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分配方式的理论与事实依据。否定了所谓按劳分配以劳动价值论为理论依据,按生产要素所有权分配是以要素价值论为依据的观点。认为“按生产要素分配”或“按生产要素贡献分配”是不科学的提法,应按照马克思的理论明确论述“按生产要素所有权分配”是资本主义经济的分配方式,也是我国私营企业和外资企业的分配方式。有的学者把“按生产要素贡献分配”作为整个社会主义的分配方式,这是错误的。本文阐述了我国出现的贫富分化现象的根本原因以及应对的理论与政策宗旨。
一、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理论与事实依据是什么
由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所有制结构是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共同发展,与其相适应的分配制度就必然是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所谓多种分配方式主要有两种:一种是为主体的按劳分配,另一种是按生产要素(也应包括流通要素)所有权分配。前者与公有制为主体相适应,后者与私营企业和外资企业的私有制相适应。至于个体经济,存在于多种社会制度,并不参与某种社会分配方式,既不从国家财政取得分配收入,也不参与别的经济单位的分配关系。其自有自营收入,表现为个人劳动收入。从我国当前的分配理论和实践来看,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既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分配制度,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分配制度,是两者共同的经济特点。但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不仅存在于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也存在于社会主义中级阶段和高级阶段。在高级阶段,应是与完全的和完善的公有制相适应,将实行单一的完善的按劳分配制度。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为什么要实行按劳分配制度?有的学者宣称,劳动价值论是社会主义实行按劳分配的理论基础。要素价值论是我国当前实行“按要素分配"或“按要素贡献分配"的理论基础。有的学者还把“按生产要素贡献分配",称作我国社会主义的分配原则,舍弃了“按劳分配为主体",并将此观点作为经济改革的理论创新与贡献。其实,以要素价值论为理论基础的按要素贡献分配,在资本主义国家也是老观点。萨伊、克拉克等早就宣扬过这种观点。例如,美国经济学家克拉克在其所著的《财富的分配》中,就直言不讳地指出:'‘每个生产要素在参加生产过程中都有其独特的贡献,也都有其相应的报酬,这就是分配的自然规律。我们必须证明这个论点……社会(资本主义社会——引者注)有没有权利维持现状,以及它能不能照样继续存在,都要看这个论点能否成立。”克拉克接着更明确地讲:如果工人阶级知道“他们创造的财富很少,但全部归于他们所有,他们也许就不会想到革命。假使他们觉得他们生产了巨额财富,而所得到的仅仅是一部分,那么他们之中的许多人,就一定会变成革命者,全体工人也将都有革命的权利。许多人指责现在的社会制度, 说它‘剥削劳动'……如果这种说法被证实,那么,每一个正直的人都应当变成社会主义者”(克拉克,1959)。可见,某些西方经济学家宣扬要素价值论和按要素贡献分配,是与维护资本主义制度、防止工人阶级革命的政治目的紧密联系的。而我们的某些学者竟将西方的这种早已流传的老观点,照搬到中国社会主义制度中来,把资本主义的分配原则当作社会主义的分配原则。不应回避一个事实:我国现阶段存在的雇用几十、几百、几千甚至几万人的私营企业和外资企业,是资本主义经济。按照生产要素所有权分配适用于这两种经济。应当明确,社会主义实行按劳分配,并不是以劳动价值论为理论依据。马克思在《资本论》和《哥达纲领批判》中提出了社会主义将实行按劳分配原则,但并没有与劳动价值论相联系,恰恰是与劳动价值论分离开来的。因为马克思曾预计,在实行生产资料全社会占有的条件下,商品生产与交换将会消亡。马克思讲的按劳分配是消费品的实物分配,不是借助货币形式的价值分配。以货币形式分配,是与社会主义实践存在商品经济相联系的。由于社会主义存在商品货币关系,劳动者所领取的是货币工资,再用货币工资购买商品。因而按劳分配的实现形式采取了货币价值形式。也可以说,按劳分配的比例,与各个劳动者为社会贡献的财富和价值相联系。但这只是按劳分配的实现形式,而非劳动价值论的实现形式。在资本主义经济中,雇用工人也是领取货币工资,是价值关系,但并非取决于劳动价值论。有些学者之所以杜撰按劳分配以劳动价值论为依据,“醉翁之意”不在此,而是意在借此引出资本的逻辑,即实行按要素贡献分配,就要认同要素价值论。要素价值论是按要素贡献分配的理论依据。但是,以按生产要素贡献分配来证明要素价值论的合理性,是不能成立的。因为价值的创造与价值分配并不是必然统一的。马克思正是在剖析了资本主义经济制度、批判资产阶级经济学的“三位一体”公式,即“资本-利润、土地-地租、劳动-工资”这种将价值生产与价值分配一体化公式的同时,创建了劳动价值论,否定要素价值论的。马克思主义理论和社会主义实践证明:生产方式决定分配方式,不同的分配关系是由不同的生产关系决定的。按劳分配取决于以公有制为基础的社会主义生产关系;按生产要素所有权分配取决于以私有制为基础的资本主义生产关系。不能倒过来用分配关系决定生产关系。
二、资本主义经济中的“按劳动要素分配”与社会主义的按劳分配是根本不同的
从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原理和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来看,资本主义经济的分配方式是按要素(包括生产要素和流通要素)所有权分配。这种分配方式是以按资本所有权分配为核心的,与社会主义经济中的按劳分配是完全不同的。单从生产要素来讲,生产要素与生产力的要素是一致的。一般将生产要素简化为资本、土地、劳动。其实,无论是马克思还是萨伊等西方学者,作为生产要素的土地,并不单指耕种的田地和建筑用地,而是泛指自然力和自然资源。马克思把自然力作为生产力的构成要素,并把自然资源纳入“土地”概念 中。他指出:“经济学上所说的土地是指未经人的协助而自然存在的一切劳动对象。”(马克思、恩格斯,2009)萨伊所讲的生产三要素中的土地,也是泛指自然力。他说:在农作物耕种中,起作用的“还有土壤、风、太阳等自然力执行工 作……自然力的这种作用,我叫作自然力的生产作用”(萨伊,1997)。马克思在《资本论》第一卷中引证配第的名言“劳动是财富之父,土地是财富之母”(威廉·配第,1972),这里的“土地”也是泛指自然资源的。最近看到有的学者发表论文,引证配第的名言,大讲保护我国耕地的重要意义,离开了所引证的“土地”的本意。马克思和恩格斯一再指出:劳动不是财富的唯一源泉,劳动与自然界相结合是财富的源泉。在《资本论》中,马克思和恩格斯讲商品的使用价值时指出:“上衣、麻布等等使用价值,简言之,种种商品体,是自然物质和劳动 这两种要素的结合。”(马克思、恩格斯,2009)引证配第的那两句名言,所谓 “劳动是财富之父,土地是财富之母”(威廉·配第,1972),就是指劳动利用自然物质进行物质财富生产。学界往往把与劳动相结合的自然物质或自然界解读为生产资料,这是不准确的。作为生产要素的劳动,主要包括广大工人群众的劳动,也包括管理劳动和科技劳动。党的十六大报告中提出:“调整和规范国家、企业和个人的分配关 系。确立劳动、资本、技术和管理等生产要素按贡献分配的原则,完善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对此有两种不准确的解读,一是认为,既然按生产要素贡献分配包括了劳动要素,也就是按劳动贡献分配,就没有必要再讲按劳分配了。二是把技术、管理与资本合在一起与劳动分离,认为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只讲工人的体力劳动创造价值,排斥资本、技术和管理创造价值的作用。应当在理论上明确:首先,在资本主义经济中,劳动作为生产要素参与分配,不是社会主义的按劳分配。因为资本主义经济中的分配首先是按资本的大小参与分配,是以按资本所有权分配为核心的,而劳动是受资本统治的雇佣劳动。资本与雇佣劳动存在利益关系上的天然对立,存在贫富分化。与此相反,在社会主义国有企业或集体企业中,不存在按生产要素所有权分配关系。劳动者是企业的主人,不存在资本与劳动的对立,不会产生贫富分化。邓小平也讲过,只要实行公有制和按劳分配,就不会产生两极分化。其次,在马克思的论著中,科技劳动和管理劳动与工人的劳动是统一的,都属于 “总体劳动”的一部分。在现代社会生产中,科技劳动和管理劳动是更为重要的高层次的复杂劳动。这种劳动正是创新发展的驱动力。马克思十分重视科学在生产力发展中的作用。但是科学的发明和创新,必须运用于生产,才能成为发展的第一推动力。马克思对管理劳动的重视,表现在《资本论》中一再强调在众多劳动者的共同劳动中管理劳动的必要性和重要性。他将其称为指挥劳动、监督劳动,正像乐队需要指挥一样。在资本主义经济中,如果资本家自有自营,亲自管理生产,他的管理劳动就具有二重性:一是为剥削剩余价值而从事指挥和监督;二是社会化生产的共同劳动中必要的管理和指挥。马克思在其经济学手稿中还指出,资本家自有自营的管理劳动,从第二重意义上说,也和工人的劳动一样,会形成价值。笔者在20世纪80年代首先引证马克思的这些原话发表论文时,还引起一些马克思主义学者的质疑。无论资本主义 经济还是社会主义经济,科技劳动和管理劳动的重要作用是相同的。但是,从分配制度上来看,在资本主义经济中,由资本家聘任的科技劳动者和管理者,其劳动是作为高级劳动要素,参与按要素所有权的分配方式。而在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中,科技劳动和管理劳动是作为高级复杂劳动,参与按劳分配制度。
三、应在理论上明确按生产要素所有权分配是资本主义分配方式
需要强调的是,前文所述适应私营经济和外资企业等资本主义经济的分配方式,是按要素所有权分配,不讲“按生产要素分配”,更不讲“按生产要素贡 献分配”。因为这是资产阶级及其辩护士的话语权。林岗(2015)对此观点提出了尖锐的评论:“生产要素按照贡献大小参与收入分配,这是西方主流经济学即新古典微观经济学的说法。这个说法实际上是非常滑稽的,洋人将它用学术的词语装点起来,就在某些人心目中成了神圣的经济学教义。”有的学者竟然将“按生产要素分配”或“按生产要素贡献分配”当作社会主义分配方式,摒弃按劳分配。这种理论观点不仅背离了社会主义本质规定,在概念和学理上也需要推敲。讲“按生产要素分配”,难道是分配给生产要素自身,如分配给作为资本的货币或生产资料,分配给土地等自然物质吗?事实上,利润、利息、地租等是分配给生产要素的所有者。利润、利息是资本所有权的实现形式,地租是土地所有权的实现形式;工资是劳动力所有权及其价值的实现形式。自然力如水力、风力、太阳能等也是生产要素,但不参与分配,因为它们没有被私人占有。如果按生产要素贡献分配,且不说无法实证说明各种生产要素,如各种原材料、劳动资料、土地等各自在生产中贡献了什么、贡献占比多少。即使肯定其在生产财富和价值中是必要条件,比如在农业生产中自 然力起重要作用,阳光、雨水、风力等都有其“贡献”,但它们参与分配吗?依然要回到所有制问题上来。自然力作为生产要素不管其贡献有多大,因为没有被任何主体占有,就不会参与分配。还有个问题需要弄清。即使肯定各种生产要素的“贡献”,资本和土地的 “贡献”也不等于资本家和地主的个人“贡献”。两者并不是统一的。但劳动贡献就是劳动者的贡献。劳动、劳动力、劳动者是统一于一身的。因此,只要资本、土地和一切生产资料归劳动人民公共所有,即由私有制转变为公有制,就不存在按生产要素所有权分配问题了。按生产要素所有权分配,只存在于各种生产要素掌握在不同所有者手中的社会经济中。无论是公有制还是私有制,只要同一经济主体占有各种生产要素,就不存在按要素所有权分配问题。就私有制来说,个体经济自有自营,全部生产成果归自己所有,不存在按要素所有权分配关系。在奴隶制度下,奴隶主既占有生产资料,又占有奴隶,也不存在按要素所有权分配关系。就公有制来说,无论是原始社会公有制,还是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公有制,生产要素掌握在同一主体手中,分别实行平均主义分配、按劳分配和按需分配,而不实行按生产要素所有权分配。最典型的按生产要素所有权分配,就是资本主义分配方式。资本主义经济是生产高度社会化的市场经济。资本、土地、劳动力(包括雇佣工人、科技和管理人员)等生产要素分别掌握在不同人员手中,只有将这些分散的生产要素结合起来才能进行资本主义生产,这就决定了资本主义实行按要素所有权分配的方式。我们讲按生产要素所有权分配是资本主义的分配方式,这是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理。这一原理是由经济实践证明了的。马克思主义认为,生产决定分配,其表现在两方面:一是生产什么,分配什么;生产多少,分配多少。二是生产方式决定分配方式,或生产关系决定分配关系。马克思在《哥达纲领批判》中,批判了离开生产资料所有制空谈“平等权利”、“公平分配”等受拉萨尔主义影响的错误观点。在《资本论》第三卷中,专门设一章论述“分配关系和生产关系”。其中讲:在资本主义经济中,每年新增加的价值,“采取三种不同的收入形式……这个价值的一部分属于或归于劳动力的所有者,另一部分属于或归于资本的所有者,第三部分属于或归于地产的所有者。因此,这就是分配的关系或形式,因为它们表示出新生产的总价值在不同生产要素的所有者中间进行分配的关系”(马克思、恩格斯,2009)。这里,马克思明确地说明,资本主义的分配关系是在生产要素所有者中间进行分配,也就是按生产要素所有权分配。有的自称马克思主义学者,背离了马克思的有关科学理论,照搬西方为资本辩护的理论,不仅离开所有权大谈按生产要素贡献分配,而且竟将其作为社会主义的分配原则。连中央文件一再强调、宪法明确规定的社会主义按劳分配原则也完全否定,必然遭到学界摒弃。应当注意到党的十九大报告中关于收入分配问题的论述:“坚持按劳分配原则,完善按要素分配的体制机制,促进收入分配更合理、更有序。鼓励勤劳守法致富,扩大中等收入群体,增加低收入者收入,调节过高收入,取缔非法收入。”这里没有再讲按要素“贡献”分配,强调坚持按劳分配原则。虽然这里讲到“完善按要素分配的体制机制”,但可以按马克思主义理论解读为完善按要素所有权分配的体制机制。十九大报告强调以人民为中心的思想,强调坚持在发展中保障和改善民生,增进民生福祉是发展的根本目的。必须多谋民生之利,多解民生之忧,在发展中补齐民生之短板,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强调“必须始终把人民利益摆在至高无上的地位,让改革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全体人民”。所有这些理论与实践,与不重视社会主义分配公平、不重视或否认贫富分化的存在、赞美资本主义经济分配公平合理的观点是完全对立的。
四、怎样认识我国出现的贫富分化现象
我国改革开放40年来,经济社会的发展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总体上说,人民群众的收入和生活水平有了显著的提高。但是出现了贫富分化的现象。有人否定我国存在贫富分化,这是不顾事实之言。两极分化有两种形式:一种是富者越富、贫者越贫的绝对两极分化;另一种是富者越富,但贫者不会越贫的相对两极分化。我国存在的是后一种两极分化。根据统计数字,我国拥有几十亿、几百亿、上千亿的富豪,只比美国少一些。同时,曾存在几亿贫困人口,现在也还有4000多万人口等待脱贫。即使到2020年完全脱贫,也还有大量生活水平低下的低保人口。与日益增多的富豪相比,依然存在相对贫富分化。在理论和实践上应搞清其形成的根本原因,以探寻缓解与消除这一问 题的主要途径。分配方面出现的问题,其根子还在所有制结构方面。解决的根本途径也需要重在从所有制结构方面做文章。只要坚持和完善国有经济为主导、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共同发展;坚持和完善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坚持和完善我国宪法中所规定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即以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为基础,就可以缓解和缩小贫富过大的差距。习近平同志强调做大、做优、做强国有经济,强调公有制的重要地位和作用,是缓解贫富差距扩大、走向共同富裕的重要支柱。在怎样认识和对待我国出现的贫富分化问题上,涉及多种所有制共同发展问题,特别是怎样认识非公经济的性质、作用及其称谓的变异问题。称谓的变异,会影响理论的不确定性和变异性。私营经济是民族资本主义经济,外资企业是外国资本主义经济,这在马克思主义理论中本是很明确的概念,连西方经济学也会肯定这一事实。而我国改革开放以来,把私有制经济称作非公有制经济,避开私有制概念和资本主义概念。这不仅是因为大家学习的《共产党宣言》中强调社会主义要与传统的所有制决裂,要消灭私有制,用社会主义取代资本主义,而且我国在一个特殊年代,不但要消灭一切私有制经济,连社员的自留地、集市贸易、庭院经济也被当作“资本主义尾巴”受到限制或禁止。并且,“斗私批修”、“兴无灭资”、“狠斗私字一刹那”的口号曾响彻云霄。改革开放初期,如果直接提出恢复和发展私有制经济包括私人资本主义经济,会碰到意识形态上的障碍。因此,转弯抹角想出个“非公有制经济”概念是可以理解的。近些年来,人们的思想认识已经不再受“左”的一套束缚。本可明确划清公有制与私有制、社会主义经济与资本主义经济的界限了,但理论概念没有顺向发展,反而逆向发展,似乎连“非公有制经济”也不顺耳了,改称“民营经济”。本来,民营经济是与国营经济相对而言的。民营经济不仅包括私营经济,也包括部分劳动群众的集体经济,还包括国有私营经济等。现在,我国通过国有经济两权分离,即国家所有、企业经营,不再搞“国营经济”了。连宪法也把国营经济改为国有经济。本来,没有了“国营经济”概念,也就应没有相应的民营经济概念了。但目前“民营经济”概念成为流行语,主要用以取代私营经济,也包括个体经济。而且,又进一步将“民营经济”的性质也变异了。有人把民营经济称作人民社会主义,国有经济称作国家社会主义,提出用人民社会主义取代国家社会主义。有的学者提出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摒弃传统社会主义”,其理论核心是:应摒弃马克思主义认为只有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经济。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则把非公有制经济也作为社会主义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作为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1997年9月党的十五大报告提出非公有制经济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又提出“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是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一项基本经济制度”。颇有社会与理论影响的于光远先生在《发展论坛》1998年第1期发表《重要理论贡献——关于十五大报告的问答》一文,对中央文件的导向性进行解读。他提出十五大报告是针对有些人“搬弄一些教条,诋毁、反对邓小平改革开放的方针路线”,“社会主义所有制结构改革是当前解放思想的一个焦点”,“我想特别指出十五大报告中有这样一句话:这就要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十五大报告中并不存在这句引语。他把十五大报告中讲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是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一项基本经济制度,改成公有制经济和非公有制经济共同构成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该文认为,十五大报告比宪法“又前进了一步,因为宪法中所规定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并没有写进非公有制经济……在党的文件中把非公有制经济的存在和发展列入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范围的确是第一次”。“报告中还有说的更明显的地方,例如,‘非公有制经济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这一句话可以看作是对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所作的规定中非公有制经济地位的一个进一步的论述。”总之,于光远先生从十五大报告中解读出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经济和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组成部分。在他的理论导向下,不少学者同声共鸣。把本是资本主义性质的私营经济,硬要确认为社会主义经济,与公有制共同构成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并被说成是理论界的“共识”。笔者不认同这种“共识”,认为这是对十五大报告的错解,并在《理论前沿》发表论文提出不同意见。坚持非公有制经济是非社会主义经济的观点,立即遭到批驳,认为本人是坚持应当摒弃的“传统社会主义经济理论”,是反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正是在这种理论语境下,资本主义性质的私营经济被宣传为“人民社会主义”,代表人民的利益,而国有经济是“与民争利”的国家社会主义。于是,在一个时期内,“国退民进"的话语权颇有声势,被宣传为改革的方向。有的重要媒体甚至有的领导人把非公有制经济的比重超过公有制经济,看作是改革的成就。在这种理论和话语权的影响和引导下,前一轮大规模的国企改革变成了公开掠夺国有资产的私有化运动,大量国有资产流失。不少国企变为私企,掠夺者一夜暴富,而工人则沦为资本的雇用劳动者或被解雇。总之,在改革开放的一个时期内,片面重视生产力的发展,忽视社会主义生产关系的发展与完善,忽视消除两极分化、逐步实现共同富裕的根本目的。另外,片面宣传市场经济的正面效应,忽视其会产生贫富分化的负面效应。而西方经济学如萨缪尔森的《经济学》中,则强调说明“市场经济会带来收入分配不公和贫富分化”, “收入和财富上有存在着巨大的不平等,而这种不平等会长期在一代代人中存 在下去”(萨缪尔森,1996)。通过以上说明,可以看出我国公私经济占比逆势发展的理论诱因和贫富分化的根本原因。尽管不同学者会提出不同见解,都有各自的道理,但应分清分配范畴内的原因与分配范畴外的原因。如贪污腐败、坑蒙拐骗获得高额收入,那是非法收入。区域发展不平衡、城乡发展不平衡,都会产生收入上的差距,与地区天然差别、历史因素、政策因素有关。我们所讨论的是由现行分配制度形成的贫富分化,要分清根本原因和非根本原因。根本原因如前所说,还是应运用马克思主义关于生产关系决定分配关系,特别是所有制关系的决定作用的理论来说明。在这方面,多位学者进行过明确的论述。刘国光(2010) 强调指出:我国产生收入差距过大的原因,“还需要从所有制结构,从财产制度上直面这一问题只要我国经济中公有制占主体地位,就可以避免两极分化。程恩富等(2010)认为:“当前,中国在经济结构转型中强调更多地发展私有制经济和对外招商引资,现存的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也大量被股份私有化,必然导致劳动报酬占比下降是公有制的比重在中国经济中的比重下降,政府和工会未能在市场经济中发挥作用的客观结果”。吴宣恭(2011)讲得更显明和尖锐:“私营企业主收入与普通劳动者收入的惊人的差距,才是我国收入分配不公的主要矛盾。因此,其原因只能从所有制的变革和工作失误去说明……造成资本过度剥削,资本积累过快而导致劳动大众相对贫困。”我国形成了“比社会主义改造前还要更强大百倍的资产阶级,雇佣劳动和剥削已经在数量上占社会多数的资本主义企业中普遍存在,许多地方剥削和压迫十分严重”。当然也有某些否定马克思主义经济理论的学者,不但否定按劳分配,硬将“按生产要素贡献分配”作为社会主义的分配原则,还否定资本对劳动的剥削,提出工人也可能剥削资本家的观点。这些学者当然就会或是无视贫富分化的存在,或是否定其形成的根本原因。如作为马克思主义经济学家的胡钧,忽视我国两极分化的存在及其根源,提出与刘国光等相对立的观点,他的多篇文章不赞同“把公平和正义作为依据来判断我国现阶段的个人收入差别”,只讲“个人收入差别”,不讲贫富分化,也不讲收入差距过大的收入分配不公平, 因此,把“劳动贡献的差别”作为收入差别的第一原因,认为第二原因是“生产要素占有上的差别”,但他认为私营经济和外资企业靠投入的资本量获取收入,“应视为公平的、正义的、应当坚持的”,其理由是“生产要素的所有者按其投入社会中的有益的活动的资本量获取收入,是适合现阶段生产力发展的需要的”(胡钧,2010)。此外,胡钧还认为收入差别的其他原因是垄断行业收入、灰色收入、贪污腐败收入等五项原因,否定了我国现阶段收入分配不公平中存在的根本问题。可以肯定这不是马克思主义观点。恩格斯将宣扬资本主义分配公平、正义的观点,斥之为“有产阶级胡说”、“虚伪的空话失去了最后的立足之地”(马克思、恩格斯,2009)。我国贫富分化的产生有两种情况:一种是私营经济和外资企业的迅速、大量发展,占比超过公有制经济。在资本主义经济中,资本强势,劳动弱势,个人收入和财富分配分化是必然趋势。我国日益增多的拥有几十亿、几百亿、上千亿的富豪都是私营企业主。私营企业中雇用劳动的收入,一般远低于国有经济工人的收入。另一种情况是实行市场经济,如前所说,也会带来贫富分化。我国的某些歌星、影视明星及其他演艺人员,年收入几百万、几千万、上亿元的,大有人在,有媒体指名道姓地做了报道。演艺市场属于文化市场,但个人收入分配也属于经济范畴。前些年,各种庆典活动很多,常常请演艺明星出场,报酬一般十几万或几十万元。十八大以来,提出八项规定,限制公款消费, 演艺市场不再像过去那样火热了。但他们的收入依然远高于科学家和学者们的收入。讲收入分配不公,避不开非公有制经济和市场经济问题,会触及敏感问题。可能会有人提出质疑:把我国出现的贫富分化归之于非公有制经济占比超过公有制经济,又归之于市场经济,这不是否定非公有制经济存在发展的意义和必要性吗?不是否定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地位和作用吗?笔者认为,进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理论分析,一定要实事求是,不能回避现实存在的实际问题。要一分为二地采取辩证分析方法,不能说好就绝对化地一切都好,说坏就一切都坏。我们讨论问题是首先肯定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的,是以肯定发展非公有制经济在现阶段的重要作用,肯定非公有制经济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在我国经济发展中的重要贡献为前提的。但是,不能只看到它们的正面效应而看不到它们也存在某些负面效应。正是由于忽视其负面效应,没有采取有效的对策,致使其负效应膨胀。比如,在20世纪90 年代,个人收入分配差距已出现贫富分化的趋势,而我们却提出效率优先、兼 顾公平的分配原则。后来又进一步提出“初次分配重视效率,再分配重视公平”。这就是说初次分配可以不重视分配公平。有些学者认为,从当时反对平均主义来看,这样提是有必要的。但这种解读不能成立。第一,反对平均主义是党的一贯政策。党的十三大报告提出:我们的分配政策“既要合理拉开收入差距,又要防止贫富悬殊,坚持共同富裕的方向”。合理拉开收入差别,就是否定平均主义;“防止贫富悬殊",就是防止两极分化,走共同富裕道路。十四大报告又提出,在分配制度上,“兼顾效率与公平”,强调“合理拉开收入差距,又防止两极分化,逐步实现共同富裕”。这种提法完全符合社会主义本质要求。但1993年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提出了个人收入分配要体现“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十六大报告进一步提出初次分配只重视效率,再分配才重视公平。提法的改变是从完全由市场经济配置劳动资源出发的。新的提法不再讲防止两极分化,走共同富裕道路,并肯定初次分配不重视公平会出现“收入差距过大趋势”,可通过再分配、加强政府调节职能来解决。贫富分化的出现正是从初次分配不公平产生的,不可能通过再分配实现公平。何况我国的再分配机制还不健全。其次,平均主义分配与贫富分化,都属于分配不公平。怎么能把初次分配不重视公平作为反对平均主义的举措呢?那样讲等于肯定平均主义是公平分配。应当明确:社会主义要实现共同富裕,就必须重视分配公平。当我国出现收入差距过大的趋势时,政府本应加强缩小和力求消除两极分化的调节职能,却采取了相反的举措,完全由市场调节收入分配,并主张初次分配可忽视分配公平。竟肯定允许初级分配不公平,可以出现收入差距过大的趋势,结果导致收入差距越来越扩大,基尼系数不断提高,超过世界多数国家。由此可见,分析我国贫富分化的出现,不能不涉及分配领域这一理论和实践产生的重大负面效应问题。讨论我国存在分配不公平和贫富分化问题,不会搞劫富济贫,也不会搞限制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不会限制富豪更多更富,但富豪人士可提高工人的工资,可多回报社会,多做扶危济困的慈善事业,多为国家发展科技、文化、教育、卫生事业做贡献。这样的善行会获得社会赞誉,减少社会矛盾。近年来,中央特别重视保障和改善民生,扶贫解困,走共同富裕道路。特别是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提出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提出共享发展新理念。习近平总书记有一段话可集中概括我国当前所面临的分配和民生问题及其解决的根本宗旨。他说:“共享发展注重的是解决社会公平正义问题……让广大人民群众共享改革发展成果,是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是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的集中体现。”“我国经济发展的‘蛋糕’不断做大,但分配不公问题比较突出,收入差距、城乡区域公共服务水平差距较大。在共享改革发展成果上,无论是实际情况还是制度设计,都还有不完善的地方。为此,我们必须坚持发展为了人民、发展依靠人民、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做出更有效的制度安排,使全体人民朝着共同富裕方向稳步前进,绝不能出现‘富者累巨万,而贫者食糟糠’的现象。”(习近平,2017)这段掷地有声的论述表明了勇于面对问题和解决问题的决心。【1】程恩富、余斌,2010,关于当前劳动收入分配问题释疑,《管理学刊》,第1期。【2】胡钧,2010,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与国民收入分配结构调整,《改革与战略》,第26 期。【3】克拉克,19594财富的分配》,北京:商务印书馆。【4】林岗,2015,从马克思主义视角看收入分配的理论和现实,《政治经济学评论》,第1 期。【5】刘国光,2010,改革开放新时期的收入分配问题,《百年潮》,第4期。【6】马克思、恩格斯,2009,《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3卷,北京:人民出版社。【7】马克思、恩格斯,20094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5卷,北京:人民出版社。【8】马克思、恩格斯,2009,《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7卷,北京:人民出版社。【9】威廉•配第,1972,《赋税论》,北京:商务印书馆。【10】萨缪尔森,1996,《经济学》第14版,北京:北京经济学院出版社。【11】萨伊,19974政治经济学概论》,北京:商务印书馆。【12】吴宣恭,2011,再谈分配不公的主要矛盾和根源一一兼答何炼成教授,《当代经济 研究》,第8期。【13】习近平,2017,《习近平关于社会主义经济建设论述摘编》,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作者系中国人民大学荣誉一级教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建设协同创新中心研究员,主要研究方向为政治经济学;来源:昆仑策网【作者授权】,原文刊于《海派经济学》第16卷 第2期/201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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