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提要】在唯物史观视角下,生产过程中产生的作为“法律用语”的所有权和其他权利,是建立在作为经济关系的生产资料所有制基础之上的。生产资料所有制的内涵不是孤立的生产资料所有权的归属关系,还与生产资料与劳动者结合的社会方式紧密联系。生产资料所有制的性质由生产资料与劳动者结合的社会方式决定。根据所有制理论,国有企业深化改革应当坚持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内在要求,使劳动者真正作为国家和企业的主人与归全民所有的生产资料相结合。同时,应当从马克思所有制理论出发,认清“取消所有制分类”等错误观点的本质,厘清国有企业深化改革的方向和思路,使国有企业真正做强做优做大,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和社会建设的坚实根基。
生产资料所有制是生产关系的基础,决定经济社会制度的性质,因此,所有制问题在理论上和实践上都非常值得关注。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改革的不断深化,所有制问题的研究和讨论也持续引发关注,社会上出现了诸如“取消所有制分类”“摘掉企业‘所有制标签’”等错误观点。笔者认为,有必要结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经济实践,对此类观点进行所有制理论层面的评析,对马克思所有制理论进行系统总结和发展。必须强调的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所有制理论应建立在马克思所有制理论基础之上,离开了马克思主义指导进行所有制改革,是会偏离社会主义方向的。
一、准确把握生产资料所有制的重要性及其科学内涵
——评仅仅从生产资料所有权的归属问题上理解所有制性质的观点
同建议“取消所有制分类”等观点不同,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强调,生产资料所有制是整个生产关系体系的基础,决定经济社会的性质。对于所有制的重要性,有学者指出,“有人占有生产资料、有人丧失生产资料的社会里,谁占有生产资料,他在生产过程中就占有优势,他可以利用占有的生产资料,无偿地占有丧失生产资料的人剩余劳动创造的产品”。可以说,“生产是为占有生产资料的人服务的,生产资料所有制决定了生产的目的,也决定了劳动过程中和分配过程中人与人之间经济关系的性质。一个社会的性质,从经济上说,正是取决于生产资料所有制的形式。离开所有制,就无法认识经济关系的本质,也就无法判断社会的性质”。
【1】
该观点强调了占有生产资料的重要性,即生产资料所有权归属的重要性:是否占有生产资料直接决定了生产者的经济地位和剩余产品的分配,也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了经济社会的性质。这是学术界长期存在的一种观点,对于认识生产资料所有制的重要性、强调社会主义应当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但是,仅仅把生产资料所有制理解成生产资料所有权归属问题并不能够全面准确地把握生产资料所有制的内涵及其性质。
具体而言,奴隶社会、封建社会、资本主义社会都属于生产资料私有制,都是由非劳动者占有生产资料,劳动者丧失生产资料,非劳动者依靠占有的生产资料无偿占有劳动者与生产资料相结合创造的剩余产品:奴隶主占有奴隶创造的剩余产品,封建地主占有农奴或佃农创造的剩余产品,资本家占有雇佣劳动者创造的剩余价值。虽然我们可以依靠生产资料的占有关系,把以上生产资料所有制定义为生产资料的私有制,认定此类社会制度具有剥削性质,但这三种私有制背后的经济关系存在本质的差异,仅仅从生产资料的占有关系上并不能将三者区分开来。
针对这一问题,有学者提出,“人类历史上存在过多种性质不同的所有制,它们是按照所有者(所有权主体)的社会性质或所有者的涵盖范围去区分的”。这是因为,“所有制
(property)按最高度的概括,包括了归属(
ownership,即狭义的所有)和占有、支配、使用关系。这些关系从权利的角度看,就是归属权、占有权、支配权、使用权。在这些权利关系当中,核心和起决定性作用的是归属权。谁掌握了归属权,谁就是所有者,就是所有制客体的合法主人”。
【2】也就是说,奴隶主占有生产资料的社会就是奴隶社会,封建主占有生产资料的社会就是封建社会,资本家占有生产资料的社会就是资本主义社会。但是,生产资料所有者(所有权主体)的社会性质又是如何确定的呢?为什么都是非生产者占有生产资料,但生产资料所有者被区分为奴隶主、封建主和资本家呢?仅仅依据生产资料所有权的归属关系并不能从根本上确定社会的性质。笔者认为,作为生产关系基础的所有制关系,必然是决定经济社会制度性质的根本制度安排。既然所有制内部包含的生产资料占有关系不能够区分社会性质,到底什么关系可以从根本上决定所有制的性质,进而决定整个社会经济制度的性质呢?这将是本文重点考察和研究的问题。笔者认为,要解答这一问题,应当首先厘清所有制与所有权的区别,透过生产资料所有权归属关系认清其背后的经济关系。
二、从生产资料所有制的历史性出发,厘清所有制与所有权的区别
马克思在《政治经济学批判(1857-1858年手稿)》中指出:“既然生产者的存在表现为一种在属于他所有的客观条件中的存在,那么,财产就只是通过生产本身才实现的。实际的占有,从一开始就不是发生在对这些条件的想象的关系中,而是发生在对这些条件的能动的、现实的关系中,也就是这些条件实际上成为的主体活动的条件。”
【3】财产的实际占有,也可理解为生产资料的占有,是通过生产本身实现的。也就是说,是生产背后的经济关系,决定了所有制和经济社会的性质,而不是“想象的”所有权关系。以资本主义制度为例,资本家占有生产资料,可以任意支配和使用机器设备和原材料,但是资本家对于生产资料的使用必须是在一定经济限度内的,即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下,实现生产资料与劳动力在雇佣劳动制度下结合从事生产活动,这是生产资料所有者成为资本家的根本原因,而仅仅从生产资料所有权的归属关系中是看不到这一层关系的。笔者认为,应当把生产资料所有权关系当作所有制关系的法律表现看待。
所有制,也译作所有权,最初只是一个法学上的概念。古典经济学家把这个概念当作人类活动先验的前提条件,并不在经济学理论中研究。马克思运用历史唯物主义的方法,第一次把所有制与所有权区分开来,并科学界定了两者的概念,讨论了两者的区别和联系。马克思认为,所有制是经济范畴,反映的是人类从事生产活动历史地形成的经济关系,是整个生产关系体系的基础和核心。而所有权是法律范畴,是所有制的法律体现,是财产归谁所有的法律制度。经济分析中不能混淆两者的概念。另外,马克思把生产资料所有制从一般的财产所有制中分离出来,把生产资料所有制当作社会经济关系的决定性因素。我们平时所讲的所有制主要是指生产资料所有制。“把生产资料的所有制从一般的财产关系中分离出来,并把它作为整个社会生产关系和经济制度的基础,是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的一个核心命题,也是一个重大贡献。”
【4】
众所周知,只要存在生产活动,就必须有生产资料与劳动者的结合,就必然存在某种生产资料所有制形式。马克思在《〈政治经济学批判〉导言》中指出,“一切生产都是个人在一定社会形式中并借这种社会形式而进行的对自然的占有。在这个意义上,说财产(占有)是生产的一个条件,那是同义反复”,“可是,如果说在任何财产形式都不存在的地方,就谈不到任何生产,因此也就谈不到任何社会,那么,这是同义反复。什么也不占有的占有,是自相矛盾”。
【5】在马克思看来,所有制与人们通过一定社会形式对自然的占有,即一定的社会形式的直接生产过程和关系,是一回事。可以将所有制理解为直接生产过程的社会形式或直接生产过程中人们相互之间的社会关系。比如,原始社会的生产活动是在原始公有制形式下进行的,但那时国家和法律并未产生,家庭和氏族对生产资料只是占有关系,而没有所有权关系。所有权是在私有制产生和保护私有制的法律出现以后才出现的。
但在马克思创建所有制理论之前,法学家和古典经济学家普遍把所有权看作由法律规定和实施的由使用权、收益权等权能组成的排他性的独占权,经济关系是在特定的法权关系下产生和进行的。有学者系统批判了这类认为“这些权利不是在历史地形成的生产方式和生产关系基础上产生的,而是以反映人的超历史的自然本性的法律为基础的,是法律创造了产权”的观点。
【6】马克思指出,这类观点颠倒了所有制与所有权的关系。他在《致斐迪南·拉萨尔》的信中明确地指出,“一定所有制关系所特有的法的观念是从这种关系中产生出来的”。
【7】所有制是所有权的经济基础,所有制的性质和内容决定所有权的性质和内容,所有制的变动决定所有权的变动。离开了客观的经济关系,仅仅从物的归属的意义上,是不可能真正了解一定社会经济制度中的所有权的本质特征的,而只能得到一般的所有权概念。因此,将所有制仅仅理解为生产资料所有权的归属问题的观点,并不能认清所有制所表现出来的全部经济关系,而只能得出所有制关系的法律表现。对生产资料所有制内涵的把握,必须坚持唯物史观,从生产资料与劳动者结合的社会方式出发进行分析。
三、唯物史观视角下生产资料所有制的科学内涵
——从生产资料与劳动者结合的社会方式出发进行分析
(一)生产资料所有制的内涵与性质
根据历史唯物主义的观点,生产是第一位的。人类要生存和发展,必须进行物质资料的生产。劳动者与生产资料相结合是一切生产活动的出发点,人们相互之间围绕生产资料结成了一定的经济关系。生产资料所有制是经济范畴,不能仅仅从所有权这一法律范畴去理解所有制的内涵。并且所有制不仅反映人与物的关系,还反映人与物的关系背后的人与人的关系,如生产资料的占有关系、生产资料与劳动者的结合关系、生产资料所有者与劳动者的利益关系等等。其中,建立在一定生产力水平上、以特定的生产资料占有关系为前提形成的生产资料与劳动者结合的社会方式,是区分不同经济社会制度性质的关键要素。马克思特别强调“生产资料与劳动者结合的特殊方式和方法”对区分不同社会制度的重要性。他认为,“不论生产的社会的形式如何,劳动者和生产资料始终是生产的因素。但是,二者在彼此分离的情况下只在可能性上是生产因素。凡要进行生产,它们就必须结合起来。实行这种结合的特殊方式和方法,使社会结构区分为各个不同的经济时期”。
【8】奴隶制度、封建制度、资本主义制度都是以生产资料私有制为基础的。离开生产资料与劳动力的特殊结合方式和方法是无法区分它们的,“考察一个社会的所有制不能脱离一定的劳动和生产资料结合的社会方式”。
【9】如果非劳动者占有生产资料,劳动者丧失人身自由、归生产资料所有者所有,劳动者作为会说话的工具与生产资料相结合,劳动者与生产资料所有者的经济关系就是奴隶与奴隶主的关系,因而其所有制的性质就是奴隶主所有制。如果是非劳动者占有生产资料,劳动者以租佃者的身份,在超经济强制下与作为土地的生产资料相结合,劳动者与生产资料所有者的经济关系就是农奴或佃农与封建地主的关系,这就是封建主义所有制,在此基础上就形成了封建主义生产关系体系。如果生产资料以资本的形式存在,劳动者作为劳动力商品出卖者,以雇佣劳动的形式与生产资料相结合,生产资料所有者与劳动者的经济关系是雇佣与被雇佣的关系,在此基础上就形成了资本主义生产关系体系即资本主义经济制度。
根据这一思路,笔者认为,生产资料所有制的性质不能仅从生产资料所有权的归属关系方面进行考察,还应当紧密结合生产资料与劳动者的结合方式从深层次进行研究。一方面,生产资料所有权的归属关系,从浅层次上决定所有制的性质。比如,根据所有权归属关系的不同可以把社会形态分为多种情况:是劳动者占有生产资料还是非劳动者占有生产资料,是全体社会成员共同占有生产资料还是部分成员共同占有生产资料。不同的生产资料归属关系下,社会性质存在差别。据此可以区分私有制与公有制以及个体私有制与存在剥削的私有制等等,但还不能确定是哪种私有制,或者是哪种公有制。生产资料所有权的归属关系,仅仅是形成一定社会经济制度的前提和条件。另一方面,生产资料与劳动者结合的社会方式从深层次上决定所有制的性质。生产资料的占有形式及其与劳动者的结合关系,既是具体社会经济制度的出发点,又存在于某个生产关系体制之中。这种从深层次上考察的生产资料与劳动者结合的社会关系,是具有决定意义的经济关系,决定生产资料所有者与劳动者的本质关系,决定所有制的性质,进而决定整个生产关系体系和经济社会制度的性质。以资本主义所有制为例,生产资料与劳动者的结合采取的是雇佣劳动的方式,而具体的生产和再生产过程中的关系是资本家无偿占有劳动者创造的剩余价值的关系,反映的是一种资本主义剥削关系。
马克思把资产阶级占有资本(属于生产资料的占有关系)和由资本支配雇佣劳动(属于生产资料与劳动者的结合方式)作为资本主义制度的基础和条件。在《哥达纲领批判》中,马克思提出:“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基础是:生产的物质条件以资本和地产的形式掌握在非劳动者手中,而人民大众所有的只是生产的人身条件,即劳动力。”
【10】他在《共产党宣言》中指出,“资产阶级生存和统治的根本条件,是财富在私人手里的积累,是资本的形成和增殖;资本的条件是雇佣劳动”。
【11】可见,从生产资料的占有关系和生产资料与劳动者的结合方式这两个方面理解生产资料所有制的内涵和性质,是可以认清社会制度的本质的,并且是符合马克思的原意的。
曾有学者提出,所有制关系主要指生产资料与劳动者的特殊结合方式,“作为财产关系……‘所有制’讲的仅仅是生产资料、消费资料等财产在法律上归谁所有的问题;作为生产关系,‘所有制’讲的则是劳动者与生产资料的结合方式问题。前者是所有制、所有权概念的狭义,后者则是其广义”。
【12】也就是说,如果离开生产关系层面的所有制,即离开劳动者与生产资料相结合的具体方式,仅仅从作为财产关系的所有制是说明不了社会经济形态的性质与特点的。这一观点有其正确的一面,但笔者认为,直接把生产资料所有制理解成劳动者与生产资料的结合方式并不恰当。生产资料和劳动者相结合的方式也称生产方式,包含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方面是两者相结合的技术方式,也称劳动的技术组织方式,即劳动者怎样具体运用生产资料去利用和改造自然,生产出物质产品和精神产品,属于生产力范畴;另一方面是两者相结合的社会方式,也称劳动的社会组织方式,即劳动者在特定的社会关系下,与生产资料相结合,反映了特定历史形态的生产关系的特征,属于生产关系范畴。生产资料所有制表现为一种生产资料的占有关系,其内涵和性质由生产资料与劳动者相结合的社会方式决定,生产资料与劳动者的结合关系反映了具体的生产资料所有制的性质。因此,不能把所有制同“生产资料与劳动者的特殊结合方式”直接划等号。
(二)唯物史观视角下生产资料所有制的决定问题
根据历史唯物主义的基本原理,生产力决定生产关系,作为生产关系基础的生产资料所有制也应当由生产力决定。传统观点主要从生产资料的占有关系方面理解所有制的性质。笔者认为这是不全面的,由此得出的生产资料所有制的性质并不能准确而完整地反映生产关系体系的性质。根据本文之前的分析,生产资料所有制的内涵与性质,由劳动者与生产资料结合的特殊方式决定。这种特殊结合方式与生产力是什么关系?这是否违背了唯物史观“生产力决定生产关系”的基本原理?笔者认为,这并不违背唯物史观,而是对唯物史观基本原理的深化和发展。
关于“生产力决定生产关系”的原理,有学者指出,直接决定生产关系的是生产方式,而不是生产力。“生产力决定生产关系”的原理可以表述为“生产力决定生产方式,生产方式决定生产关系”。这并不是对前者的否定,而是更加准确地表述前者的观点。广义上的生产关系是包含了生产方式的。
【13】而且,马克思在早期著作中也论述过这一观点。1846年12月28日,马克思在《致安年科夫的信》中提出:“随着新的生产力的获得,人们便改变自己的生产方式,而随着生产方式的改变,他们便改变所有不过是这一特定生产方式的必然关系的经济关系。”
【14】1847年,马克思在《哲学的贫困》中又提出:“随着新生产力的获得,人们改变自己的生产方式,随着生产方式即谋生的方式的改变,人们也就会改变自己的一切社会关系。”
【15】可见,在“生产力-生产方式-生产关系”的决定关系中,生产方式作为中介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的因素,发挥着重要作用。从唯物史观的方法论出发,“生产力-生产方式-生产关系”表述能够更加清晰地反映生产力对生产关系的决定作用,尤其有助于理解生产资料所有制的决定问题。
作为“中介”的生产方式包含两方面的含义:一方面是劳动技术组织方式,是生产力范畴,连接生产力;另一方面是生产资料和劳动力相结合的社会生产方式,或劳动的社会组织方式。根据唯物史观的基本原理,生产力与劳动的技术组织方式的变革,将直接影响到劳动的社会组织方式和生产资料所有制性质的变化,进而影响到建立在一定所有制关系基础上的整个生产关系体系的变革。因此,考察一定社会的所有制性质,应当建立在准确把握生产方式的劳动技术组织方式与劳动社会组织方式基础之上。
对于这一问题,马克思在《资本论》第3卷中有类似的论述,他指出:“任何时候,我们总是要在生产条件的所有者同直接生产者的直接关系——这种关系的任何当时的形式必然总是同劳动方式和劳动社会生产力的一定的发展阶段相适应——当中,为整个社会结构,从而也为主权关系和依附关系的政治形式,总之,为任何当时的独特的国家形式,发现最隐蔽的秘密,发现隐藏着的基础。”
【16】马克思认为,“要在生产条件的所有者同直接生产者的直接关系中”,“为整个社会结构……发现最隐蔽的秘密,发现最隐藏着的基础”。而生产条件所有者同直接生产者的关系,是由生产资料所有制关系决定的,是所有制关系的表现。要认清社会结构、区分不同社会经济制度的本质差别,必须研究所有制关系。那么,作为决定社会经济制度性质的所有制关系,又由什么决定呢?马克思认为,所有制关系“必然同劳动方式和劳动社会生产力的一定的发展阶段相适应”。根据马克思在整个《资本论》中的表述习惯,劳动方式一般指生产力层面的生产方式,而劳动社会生产力是指生产资料与劳动者结合的社会方式,由劳动方式决定。因此,在这里,马克思认为,是生产方式决定所有制关系,进而决定“生产条件的所有者同直接生产者的直接关系”。
四、重视马克思所有制理论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义
——兼评“取消所有制分类”等错误观点
随着改革不断走向深化,所有制层面的改革一直在稳步推进。社会主义所有制结构由单一公有制发展到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并存,所有制的实现形式不断探索,国有经济效率不断提升。但近年来围绕所有制问题出现了许多不同观点和看法,比如一些学者提出改革需要“取消所有制分类”“摘掉所有制标签”等等。此类观点的出发点是什么?为什么要“取消所有制分类”?这些问题迫切需要从马克思所有制理论层面给予彻底回应。笔者认为,上述观点仅仅从生产资料所有权的角度理解所有制关系,忽视了所有制性质中所反映的劳动者与生产资料的结合关系,看不到公有制经济与非公有制经济、资本主义与社会主义的本质区别。
(一)国有企业深化改革应当从根本上体现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内在要求
改革开放40年来,我国经济持续中高速增长,经济总量跃居世界第二位,国际影响力不断提升。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极大地促进了生产力的发展和解放。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在基本经济制度中处于主体地位的公有制经济主要体现为国家所有制(主要指国有企业)和集体所有制。其中,国有企业是公有制的重要存在形式,国家代表全体劳动者占有、控制、管理生产资料。
需要强调的是,我国国有企业的社会主义性质,不能用作为上层建筑的国家的政治性质来说明,也不能说只要是国家所有就必然是社会主义性质的。根据上文分析所得出的所有制科学内涵,生产资料归全民联合占有是国有经济公有制性质的基础,同时生产资料与劳动者的结合关系采取非雇佣的形式,由劳动者联合占有生产资料从事生产活动、享有剩余产品是国有企业社会主义性质的重要保障。不能仅仅看到国家拥有生产资料的所有权,就认为必然是社会主义性质。资本主义国家也存在国有企业,但资本主义的国有企业是建立在私有制和资本与雇佣劳动关系基础之上的,因此,即使国家占有生产资料,资本主义的国有企业仍然属于资本主义性质。根据社会主义所有制的要求,“社会主义国家的国有企业,应表现在企业职工真正作为国家和企业的主人与归全民所有的生产资料相结合,而不是作为国企高管的雇佣劳动者无任何权利。如果职工的应有权益受到任意损害,又没有知情权、话语权、选举权、参与权、民主管理权等权利,高管贪腐妄为,可随意损害和变卖企业,就会失去企业的社会主义性质”。
【17】进行国企改革,必须认清和处理好这一问题。
当前,在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过程中更应当坚持社会主义公有制的本质要求。
众所周知,经济制度的性质由所有制的性质决定,而所有制的性质由生产资料的占有关系和生产资料与劳动者的结合方式决定。在混合所有制企业中,生产资料和劳动者的结合关系方面需要同时反映公有制经济关系与私有制经济关系,这就要求混合所有制经济建立一种既不同于传统国有经济也不同于一般私营经济的特殊内部治理结构,以适应两种所有制的要求,发挥其各自的优势,促进企业经营效率的提升。如果是国有企业控股,那么该混合所有制企业的公有制性质将更加明显,劳动者与生产资料相结合的关系应当更加符合社会主义公有制的要求,劳动者联合体作为生产资料所有者的地位应当在治理结构中有所体现。相反,如果是私有企业控股,则企业的性质更加偏向私有制的特征,但不能忽略公有制经济成分的影响以及对劳动者权益的保护。如果忽视这一方面的影响,盲目发展混合所有制,那么社会主义公有制的性质就会淡化,劳动者主人翁的地位也将难以体现,国有资产会再次流失!
同时,发展混合所有制要特别重视国有企业的控股权问题。根据所有制理论,生产资料所有权是具有决定作用的,混合所有制企业具有股权多元化的特征,绝对或相对控股的大股东可依靠持股比例优势享有更充分的占有权和支配权,那么企业的性质和制度安排将更多地由享有控股权的所有制性质来确定,否则在公司治理中控股股东的相关权利将会受到一定程度的损害。因此,在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时,要强调国有经济的控股权问题,保证公有制的主体地位,保障经济制度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性质,满足进一步解放和发展生产力、实现共同富裕的要求。
有学者并不同意混合所有制经济应当强调国有企业的控股权问题,认为“须知马克思主义主张公有制的初衷是为了公平分配从而人的自由解放,而不是为了控制”。
【18】这一观点是站不住脚的。如果混合所有制经济是私有经济控股,必然体现私有制经济的性质,社会主义公有制的主体地位也将被冲淡,劳动者作为生产资料的联合占有主体的地位也无法保证,经济必然走向私有化。这与坚持社会主义方向的改革是相违背的。
(二)评“取消所有制分类”等错误观点
有学者提出,“过去改革我们主要集中于针对国有企业,但是现在中国已经形成了国企、民企、外企三大市场主体,三大市场主体现在都面临着一些活力不足的问题,所以近期要针对这些问题深化改革,长期应该逐步淡化并取消国企、民企、外企的所有制分类,按照十九大要求,凡是在中国境内注册的企业,在法律上要一视同仁,政策上要平等对待。我觉得这句话的背后就是要逐步取消所有制的这种分类”。
【19】
笔者认为,其曲解了十九大报告的要求。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在完全竞争领域,作为独立市场主体的国有企业,确实应当同民企、外企公平竞争,政府也应当减少对此类国有企业的直接行政干预,让市场在资源配置中发挥决定性作用,并充分激发国有企业的活力和劳动者的积极性,提高经济效率。但是这并不等同于取消国有企业与民营企业、外资企业的所有制的区分。
所有制是生产关系的基础。国有企业的生产资料所有权归全体人民共同占有,国家代表全民行使国有企业的所有权。国有企业内部的生产资料与劳动者的结合关系不同于私营企业的雇佣关系。国有企业内部的劳动者通过联合占有生产资料的形式从事生产活动,享有联合生产创造的剩余产品。国有企业内部的劳动者在生产资料占有关系上处在平等地位。可以看出,除了生产资料占有关系不同之外,国有企业与民企、外企在所有制性质方面也存在根本差别。
如果要取消所有制分类,任由市场决定其发展,必然走向全面私有化。
还有学者指出,“如果能摘掉企业‘所有制标签’,消除‘所有制鸿沟’,突破‘姓国姓民’的桎梏,对企业‘一碗水端平’,将是生产力的又一次解放,为奔向高收入国家奠定基础”。
【20】笔者认为,国有企业改革应当坚持分类改革的原则,而不能一刀切。在完全竞争领域,要让企业具有平等的地位,否则将影响市场配置资源的效率,破坏市场的公平竞争规则。但国有企业因为特殊性质的要求,还存在于一些非竞争领域,需要政府进行必要的干预和控制,以使国家能够从社会整体的角度配置资源,统筹安排,克服市场经济盲目性、滞后性等弊端,发挥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因此,这方面不能完全用市场公平竞争的规则要求国有企业。另外,
即使在竞争领域,国有企业与民营经济依然存在所有制性质的差别。在国有经济内部,国家、企业和个人的关系必须得到妥善处理。这方面同私营经济是不同的。公有制要求国有企业内部员工真正处于主人翁地位,国有企业内部员工还面临着正确处理国家与企业、企业与个人的关系问题,这都需要在国有企业治理结构和治理机制中有明确的体现。
如果把国有企业完全按照民营经济的治理结构进行改革,那么国有企业的公有制属性也将淡化。这是当前国企改革要重点关注的问题,也是从所有制层面保证其公有制属性的要求。
注 释:
【1】本刊记者:《科学理解马克思主义所有制理论——访中国人民大学周新城教授》,《马克思主义研究》2018年第4期。
【2】吴宣恭:《混合所有制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的关系》,《海派经济学》2017年第4期。
【3】《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12年,第746页。
【4】张宇:《中国经济改革的经验及其理论启示》,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5年,第165页。
【5】《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12年,第687-688页。
【6】林岗、张宇:《产权分析的两种范式》,《中国社会科学》2000年第1期。
【7】《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0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75年,第608页。
【8】《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6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年,第44页。
【9】葛扬:《马克思所有制理论中国化的发展与创新》,《当代经济研究》2016年第10期。
【10】《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12年,第365页。
【11】《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12年,第412页。
【12】苏伟:《从“劳动总产品”角度看“重建个人所有制”的本义——纪念〈资本论〉第一卷发表150周年》,《马克思主义研究》2017年第12期。
【13】卫兴华:《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对象问题再探讨》,《马克思主义研究》2006年第1期。
【14】《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12年,第410页。
【15】《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12年,第222页。
【16】《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7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年,第894页。
【17】卫兴华:《企业性质不仅仅取决于所有制》,《人民日报》2015年5月11日。
【18】华生:《以所有制中立启动改革开放再出发》,在武汉大学改革开放新征程论坛上的演讲稿,2018年10月27日,
https://www.guancha.cn/HuaSheng/2018_11_03_478130.shtml
【19】《杨伟民提八项改革措施:减少政府机构取消所有制分类》,杨伟民在中国经济50人论坛主办的“纪念中国经济改革开放四十年暨50人论坛成立二十周年学术研讨会”上的演讲,2018年9月16日,
http://finance.sina.com.cn/meeting/2018-09-16/doc-ifxeuwwr4909192.shtml
【20】陈清泰:《摘掉企业头上的所有制标签》,《新京报》2018年11月23日。
(作者系中央财经大学经济学院讲师;本文为中央财经大学22019年度“红色擎,龙马行”教师“思政+”专项支持基金项目[项目号:SZJ908]阶段性成果;来源:昆仑策网
【作者授权】首发,原文刊于《政治经济学评论》第10卷第4期2019年7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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