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是中国一次重要的税制改革,与当前城市产业分工进一步细化,特别是在生产性服务业即将蓬勃发展的背景之下,税改改革将进一步牵引中国产业转型的步伐。
增值税是对生产、销售商品或者提供劳务过程中实现的增值额征收的一个税种;营业税是以纳税人从事经营活动的营业额(销售额)为课税对象的一个税种。在我国,增值税的税基大体相当于工业增加值和商业增加值,而营业税的税基为规定的9个行业取得的营业收入。
对于增值税的征收又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一般纳税人的标准是生产货物、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生产货物、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零售的纳税人,年应征收增值税销售额超过50万的,其他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80万的。对于一般纳税人在计算应纳增值税税额的时候,应当先分别计算其当期的销项税和进项税额,然后以销项税额抵扣进项税额之后的余额为实际应纳税额。而对于小规模纳税人的计算办法,则按照简易方法计算应纳增值税额,类似于营业税,以销售货物和应税劳务取得的销售额为计税依据,按照3%的税率征收,连同价款一并向买方收取。
缴纳营业税的行业大部分为第三产业。《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中规定的营业税税目9项为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大部分属于第三产业(商业除外,批发零售业缴纳增值税)。
增值税和营业税均为流转税,是我国税收的主体,占比总税收超过40%。所谓流转税是对纳税人商品生产、流通环节的流转额或者数量以及非商品交易额为征税对象的一种税收,流转税是商品生产和交换的产物,在我国主要包括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和关税等。增值税和营业税分别为我国的第一、第三大税收,2011年占比分别达到27%和15.2%。
营业税是地方性税种,增值税为分享税(中央分享75%)。1994年实施的税制改革,实行中央与地方的分税,其中增值税由于流动性较强,同时为了维护中央的权威,将增值税的75%作为中央税收;而营业税由于税基稳定,地方政府具有信息优势,则将其作为地方税种。
图表1 营业税VS增值税
图表2 中国税收分成机制
首先,营业税影响企业利润率。
增值税是唯一流转税中的价外税,会计单独核算,只反映在资产负债表上,不直接影响企业利润,消费者是实际负税人。在全部的流转税种,只有增值税是价外税,由最终购买者承担全部税款。增值税实行价外核算,销项税额和依法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在企业的主营业务收入和成本费用之外的核算系统进行核算。增值税的税目为“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项目”,该项目属于负债类,不属于损益类科目,不直接影响企业利润。如下一个例子,某企业在购进应税货物100时,缴纳的增值税计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17(100 x 17%税率),同时将销售货物取得170元的增值税计入“应交增值税——应交增值税(销项税)”,月末将未交的增值税结转。
图表3 增值税价外核算
营业税、增值税不改变净利润绝对值,但是营业税是价内税,同时反映在企业的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上,会降低微观企业的净利润率。从税收性质的角度来说,增值税和营业税都输属于间接税,也就是说纳税人和负税人不一致,税收通过转嫁,消费者是最终的负税人。但是从会计核算的角度,计提营业税时,计入“营业税金及附加”,属于损益类科目,同时增值税单独核算系统核算。从利润表中可以看出“营业税金及附加”是“营业收入”的扣减项,尽管营业收入中包含可以转嫁的营业税,税收不会影响“营业利润”的绝对值,但是却是会影响企业的利润率,影响企业在资本市场上的定价。
其次,营业税最大的缺陷在于重复征收,制约服务业的发展。
微观上,营业税会随着商品生产环节的增加而加大赋税,最大的缺陷在于重复征收。以桌子生产商为例,假设在桌子的生产过程中一共会经过木材制造商、桌子制造商和桌子零售商三个环节的生产加工过程,每个环节分别增值20元,即木头的原始价格为40元,经过三个环节的加工升值,最后以100元的价格卖给消费者。我们假设在这些环节中的营业税率为5%,那么在每一个环节都会对全部销售额征收营业税,而增值税则是“环环抵扣”,仅对每个环节的增值部分征收增值税。以木材制造商将木材以60元的价格卖给桌子制造商为例,改环节木材制造商需缴纳的营业税为3元(销售额60 x 营业税率5%),而缴纳的增值税为3.4元(增值额20 x 增值税率17%)。所有的环节完毕,对于一张桌子来说,实际缴纳的营业税为14元,大于增值税额10.2元。
营业税对商品的税负会随着生产环节的增多而呈阶级式增长。虽然我们营业税的名义税率(3%或者5%)小于增值税的税率,但是从以上例子看出,随着生产环节的加大,营业税的实际税负是有可能高于增值税率的实际税负的。
营业税重复征收阻碍了产业分工。现代社会分工复杂,专业化程度越来越高,商品的生产要经过很多环节,如果一件商品经过10个环节,它就会被重复征收10次。由此看来,营业税与现代社会专业化分工的要求格格不入。
图表4 增值税 VS 营业税征收过程
图表5 各产业税负水平2003-2008年
宏观上,营业税制约了第三产业的发展。宏观上的表现为第三产业的税负高于第二产业,同时在第三产业内部,特别是现代服务业的税负远高于增值税。
第三产业整体税负在不断上升,且已高于第二产业。虽然中国一直强调要发展第三产业,但近年来第三产业税负总水平的上升已经是不争的事实。第二产业税负一直稳定在20%左右的水平,但是第三产业税负逐年加重。从税负水平上来看,虽然各个产业的税负整体上呈现上升的趋势,但是幅度是差异显著。第二产业的税负整体缓慢上升,自2002年19%的税负水平上升至2008年22.3%;而与此同时,第三产业的税负却出现大幅上升,自2003年的14.5%上升至2008年的23.7%。在2006年之前都是第二产业的税负水平较高,但是2006年之后发生了趋势性的逆转。
从具体行业看,现代服务业,如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的税负远高于工业企业增加值税负。从2007年的各个行业的税负情况上来看,规模以上的工业企业增值税税负为11.7%。而在服务业领域中,有租赁和商务服务业(26.5%)、批发零售业(14.9%)、房地产业(14.6%)和建筑业(14.2%)的营业税税负都是高于增值税税负的。这里的增值税税负是用“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应缴纳增值税对这类企业的工业增加值的比率”来度量的。之所以用“规模以上”的工业企业原因在于“小规模纳税人”的增值税计税方式实质上等同与营业税的计税方式,而“规模以上”企业是必定有权进行进项抵扣。营业税税负是用营业税额与营业税所对应部门[建筑业+第三产业-商业(批发零售业)]的增加值之间的比率来度量。而批发和零售虽然征收的是增值税,但是其税负依然是高于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的增值税税负,是发生在增值税范围内的对服务业的歧视。
出口不能退税:劳务出国在外服务可以免征营业税,但是在国内服务,还要交营业税,削弱了我们外包服务业的竞争力。
图表6 2007年分行业营业税税负和增值税税负比较
营改增可以视为增值税改革的第二次浪潮。增值税是改进的营业税,自1954年法国首先实施增值税制度以来,目前已有170多个国家和地区实行了该项税种(主要工业国家中,除了美国)。
营业税转型会完善税制,良好衔接税收链条。中国早在1979年就引入增值税,但是当时只在机器制造业与农具制造业这两个产业实施,所涉及的产品种类很少,主要是自行车、缝纫机和电扇。大规模的增值税改革始于1994年,那时增值税基本包含了第二产业(除建筑业外)与商业(含批发零售业)。但是1994年的改革在增值税范围内留下两大问题:一个是固定资产项不可抵扣;二是为生产所购置的服务不可抵扣。于是就存在了营业税与增值税并存的现象。就是增值税纳税人外购劳务所负担的营业税和营业税纳税人外购货物所负担的增值税,都是不能抵扣的。
为什么除了美国,仅中国存在营业税?这里也存在中国的特殊国情,当时分税制一个很重要的目的是希望增加中央政府占比全部财政收入的比重,计划第一年中央财政收入占比在55%左右,之后每年增加一个百分点,直至5年后的60%;营业税保留,改革的阻力来自于地方政府,因为营业税是地方税种,增值税是分享税,而且地方的分成仅25%,倘若一下子全部改为增值税,那么地方政府的财政收入将会骤然减少,必然会引起社会的不稳定,所以为了平稳过渡,就存在了中国特有的增值税、营业税并存的奇观。
现在全国实施的是消费型增值税。对于分税制留下的第一大问题,国家也在逐步改革,现在固定资产已经可以完全抵扣,实施了消费型增值税。早在2004年,国家在东北地区实施了由生产型增值税转消费型增值税的试点,随着试点工作的不断完善,以及试点效果的显著,随之2009年,在全国范围推开。据统计,自2009-2011年,增值税转型改革,累计减少税收收入5000多万余元,明显减轻了企业税收负担。
图表7 我国目前实施消费型增值税
营业税改增值税最大的意义不在于减税,而是牵引中国产业转型的步伐。
试点行业为交通运输业和现代服务业等生产性服务业开展试点。在现行增值税17%和13%两档的税率基础上,新增了11%和6%两档增值税率。交通运输业实行11%的税率,研发和技术服务、文化创意、物流辅助和咨询等现代服务业适用6%的税率。
上海试点以来,带动了现代服务业的发展。自2012年1月1日在交通运输业以及部分现代服务业实施营业税改增值税以来,上海市的服务业的发展空间得到了释放,以现代服务业中的研发与技术服务为例,由于今年外需,特别是欧洲区经济动荡造成的出口大幅下滑,以及内部的房地产调控导致的内部经济增速放缓,使得2012年的经济发展同比1季度下滑了0.8个百分点,那么对于上海全部的社会服务行业今年1季度同比仅上升了6.2个百分点,比去年同期下滑了13.5个百分点,但是现代服务业中的研发与技术服务业同比上升了16.9%,在整个大经济发展滞缓的背景下,仅比去年同期下滑了2.4个百分点。这里与上海的整体经济结构调整有很大关系,当然也与2012年1月1号在该行业实施的营业税转增值税有密切的关系。
图表8 上海试点行业
对于微观企业,此次营改增虽然整体要求是赋税有所降低,但是并不是每个企业都赋税下降,而是结构性的,是一个有增有减的税制变化。对于一个微观企业,需要综合考虑企业本身的特性,同时结合上下游产业的特征来判断最终的税负的增减情况。
纳税人可抵扣进项税支出占比收入。首先要考虑纳税人可抵扣进项税支出占比所取得收入的比重,如果纳税人存在大量不可抵扣进项税的支出,则很有可能在改革之后出现税负增加的情况。具体而言,这取决于:
第一,企业实现增值额的大小。对于增值税来说,其税收额为增值额与相应的税率的乘积,那么显然作为税基的增值额较大,相应的纳税额就增加。这样一来,在全产业链条实行增值税以后,分工的细化是必然的趋势。
第二,上游供应商的构成。在我国即使是营业税改增值税以后,也还是有小规模纳税人的简易税收方式,如果上游供应商大部分为营业税纳税人或小规模纳税人,由于它们无法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那么就会造成抵扣困难,从而使税负增加。
第三,下游客户构成。同样地,如果下游客户大部分为增值税纳税人,那么改革后对方购买的应税服务可以抵扣进项税额,在客户的增值税降低的情况下,将可以扩大试点行业纳税人的经营空间,提高服务质量,反之,就会间接导致服务需求量的减少。
图表9 微观企业税负增减情况
以上游企业单因素为例,普通的销售和生产型企业的税负将下降,反过来促使上游的服务业的发展。就但此次的试点行业的营业税转增值税,对于普通的销售及生产型企业而言,它们本身就属于增值税链条体系之中,但由于原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属于营业税的纳税体系,不适用增值税条抵扣计税方法,因此,之前从运输行业或现代服务业无法取得增值税专用的发票(除运输专用发票外),对于从这两个行业的企业中取得的费用发票是不能抵扣增值税的销项税额,这变相加大了企业的税负,形成了重复征税。改革后,如果企业取得的相关费用发票产生的进项增值税可以抵扣,可以很大程度上降低企业的税负水平。如:企业某产品采购成本为100元,发生服务费用50元,其他服务费用20元,销售价格为200元,通过以下表计算对比后,可以看出前后税负差异。作为服务行业的下游厂商的的税负降低势必会带动上游服务业的发展。
图表10 营改增后普通销售和生产型企业税负水平
行业的变迁,服务业发展空间的释放是服务业本身以及外部行业双向刺激的必然趋势。首先国家在设计税制改变的时候的整体思路就是保证相关行业的税负不增加以及略有下降的前提,那么即使是最短期的情形,也会导致服务业的整体税负下降。另外,其实从以上的例子我们就可以看到对于原来就处于增值税链条体系中的企业,在原来购入的服务业不可抵扣的情况下,很多的企业会选择自己也生产相关的服务,但是在营改增之后,购入的劳务等都属于增值税的链条当中,相关的费用可以抵扣,那么显然企业会选择将自己原先并不擅长的业务外包,增加对上游服务业的需求,同时也使得整个产业的分工精细化。
图表11 双向刺激服务业的发展空间
产业分工的细化,企业只做自己的专长,降低经营周期。从前面的分析可知,在增值税的实施体制下,税负水平与行业增加值成正比,在增值税率政府给定的前提下,在市场选择的结果下,纳税人会自然保留利润最高的业务,将非专长的业务转移给更有资源、技术的企业。从而,对全部的产业链条来说,比如是在成本可控的前提下,合理化拉长,同时高附加值行业将会逐渐减少。从财务的角度说,企业将非核心技术的业务外包,一来可以集中资源巩固与强化自己的进入壁垒,同时将企业自身的经营周转周期降到最低,在同样的时间内多次挣钱。
假使增值税在全行业推开来,那么各个行业的受益情况大相径庭,行业整体的税负增减情况主要取决于该行业的增加值情况以及规定的新的增值税率。
在同一增值税率下,从税收中受益最大的行业将会是房地产行业,其次是建筑业和金融行业。如果基于2010年分行业增加值情况做了营转增后,行业的税负变化情况进行测算,且假设在现行实施的营业税的行业全部开始征收增值税,税率为8%,那么和原来本行业缴纳的营业税相比,税负降幅最大的是房地产行业,税负降低了42%,其次是建筑业13.8%和金融业的0.6%;但是对于交通运输、仓储及邮电通信业,住宿和餐饮业来说,税负却是上升的。
图表12 营转增后8%税率下行业税负降幅(%)
具体税率有待政策的出台,维持税负不变情况下,房地产行业可实施14%的增值税率,而交通运输、仓储及邮电通信业若要保持税收大小不变,仅可实施4.2%的增值税率。同地,也基于2010年的行业增加值,假使维持行业原征收的营业税不变,那么房地产行业可实施的增值税率最高,为13.9%,其次是建筑业9.3%、金融业8.0%,住宿和餐饮业为5.2%。虽然建筑行业的增加值是最大的,但是税制转变后,其可实施的增值税率并非是最大的,主要的原因在于行业原征收的营业税率的不一致性。世界各国的增值税率长也是因经济结构以及发展水平而千差万别,如日本仅征收5%的增值税,而法国则征收19.6%。
图表13 不变税负的增值税率
营业税是地方的第一大税种,增值税是中央的第一大税种。由于我国是采取的分税制,不同的税种在中央和地方之间有不同的分成率,造成了两极政府不同的税种结构,也使得地方政府发展有利于本地税收的企业。以近两年的数据为例,在我国以流转税为主体税种的背景下,增值税是中央的第一大税种,2011年占比全部税收的37.6%,而营业税则是地方的第一大税种,2010年,全部的地方税收收入中,仅营业税就占到了33.7%,而增值税地方仅分得四成中的一成,占比地方全部税收的15.9%。
图表14 2011年中央税收结构
图表15 2010年地方税收结构
在增值税分成比不变的前提下,从绝对量上看,此次营改增将大幅降低四川、江西、湖南、宁夏、吉林等省份的地方财政收入。从往年的数据看,由于我国地域辽阔,存在巨大的区域性差异,使得各地区的产业结构不一样,各地对各税种的依赖程度不一样,光从绝对量上看,我国营业税前五大的省市分别为四川、江西、湖南、宁夏、吉林,同时这些省份中本级财政收入对营业税的依赖也一度超过了20%,尤其像宁夏、四川、西藏等省份的依赖度(营业税/本级财政收入)均超过了30%,宁夏达到了36.6%。
在增值税分成比不变的前提下,从相对量上看,全面营改增将降低地方增值税、营业税之和的51%,同时下降幅度大的大部分为财政贫困地区,倘若分成比调至5:5,才使得地方税收基本不下降。我们做如下测算:
基本假设:(1)营改增在全行业实施;(2)改增值税后,地方对增值税的分成为25%不变,以及25-65%区间试算值;(3)这里采取将营业税平移至增值税的办法,尚未考虑由于营业税转增值税以后导致的可能造成的税收下降的情况,但是由于财政部明文规定税制改革的大方向是税收保持基本不变或者略有下降,所以在我们暂不考虑也合理。即使考虑到税制改革会使得税负降低,那么本报告的测算是高估了地方政府的相关税种,这样的话地方政府的财政收入将会更加糟糕。
图表16 各省份营业税及占比本级财政收入
测算结果:在保持增值税中央-地方分成3:1的前提下,(1)转制后税收下降幅度平均超过了51%;(2)降幅最大的省市为海南、北京、西藏、四川、重庆、宁夏、广西等,降幅均超过了53%;(3)在这些降幅较大的省市中,很大部分均为本身财政困难省市,这样假使分成率不变,就更加导致了相应地区的财政状况的恶化。在此,我们用个地区本级财政收入占比地区的GDP来衡量本地区的财政能力,发现影响最大的10个省份中,就有西藏、四川、宁夏、广西和江西的财政能力是低于全国14.9%的平均水平的。(4)就分成率来说,据测算,地方的增值税分成需达50%,才可使得全国地方本级收入的税收保持基本稳定,同时,即使在5:5的分成率下,那些受影响较大的省市的税收降幅依旧超过6%。
综合以上分析,可以初步认为试点地区营业税作为地方性收入是一项过渡性的措施,随着“十二五”期间营改增的范围和区域不断扩大,以及试点工作的不断成熟,预期增值税的分成比例的调整是该项税改措施的必然产物,为了保持地方财政的稳定,预计地方在未来的分成中将至少占比50%,但是时间窗口尚不确定。
同时,营改增也会改变地方政府行为模式。政府作为市场主体的以部分,也有自己的行为目标,在我国分权制的背景下,地方政府为了最大化自己的收益(表现为财政收入的最大化),往往与中央政府的博弈不断。在营业税和增值税同时存在的背景下,由于地方政府仅获得增值税的“小头”,显然地方政府就没有动机去发展有利于增值额提高的行业与企业。在既定的税收分成比例下,地方政府的最优决策就是大力鼓励地方性企业增加营业收入,这就导致了地方政府不顾环境的污染、能耗的增加来发展可能的高营业规模的企业,也导致了产业结构的单一,要素资源向单个行业或者个别企业集中的趋势,形成地方保护主义,不利于企业的竞争。相反,在全面实施增值税之后,营业税随之消失,地方政府的最优行为也将改变,与中央政府的目标分歧减小。如此,地方政府没有动机将要素资源优先分配给特别的行业,形成所有的行业在“阳光下自由竞争”格局。
图表17 营转增后地方税收降幅(%)
图表18 财政能力低于全国均值省市
虽然我国第三产业占比由1994年的33%增加至2011年的43%,但是远不及发达国家,甚至不及日本50年代水平,依旧有很长的路要走。近年来,我国的产业结构不断优化,第三产业在国民产值中的比重不断提高,在1990年占比31%,1994年占比33%,截至2011年我国第三产业占比已经达到了43%,17年间提高了10个百分点。但是这样的结构还远未达到发达国家的水平,国际比较来看,服务业,或者是“无烟工业”是衡量一个国家发展水平的重要标志,美国或者是日本等发达国家的纵向比较来看,第三产业的发展伴随着国民经济的同步发展。我国目前的第三产业占比低于美国上世纪80年代30个百分点,低于日本上世纪50年代13个百分点,一是说中国的服务业的发展还有很长的路要走,但是我们更多看到的是服务业发展的空间。当前服务业发展仍然面临不少障碍。
首先,土地成本较高。服务业门类众多,行业千差万别,把服务业用地都归为商业用地,对部分服务业而言,有时公平。物流、研发等生产性服务业,具有一定的公共平台性质,盈利水平较低。2009年物流业平均利润率不超过10%,仓储业为3-5%,运输业也仅3%。而对高昂的商业用地,许多企业难以承受。
其次,融资较为困难。授信评估办法主要针对有形不动产导致贷款难。现行的授信评估方法更加适用于工业企业,主要针对有形不动产进行授信评估。但无论是传统服务业企业还是现代服务业企业,其资产和核心竞争力往往是知识产权、品牌、人才等无形资产,能够用于抵押贷款的有形固定资产较少,较难符合银行授信条件
再者,体制不完善。对于商贸等一般竞争性领域中普遍采取的连锁经营、特许经营等组织形式,在我国目前还缺乏专门的行业性法律法规,只能使用或类推适用《商标法》、《合同法》和《专利法》等相关法律,不利于保护特许经营双方的合法权益,对服务业良性扩张形成制约。(完)
(本文节选自巴曙松教授及杨现领博士著作《城镇化大转型的金融视角》,该书已于2013年9月由厦门大学出版社出版发行)
本篇编辑:黄泽娟